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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指定继承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
2022-06-18| 发布者: 黄州资讯网| 查看: 135| 评论: 1|文章来源: 互联网

摘要: 2016年6月16日,陈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。2021年8月6日,陈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,陈父生前留下一份遗嘱,该遗嘱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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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6月16日,陈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。2021年8月6日,陈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,陈父生前留下一份遗嘱,该遗嘱指定由陈先生一人继承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,并声明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。2022年2月,张女士发现陈先生与大学时代的初恋情人唐莉莉(化名)旧情复燃。2022年3月,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与陈先生离婚,并要求分割陈先生从其父亲处继承获得的房屋,即要求陈先生支付该房屋的对价100万元。陈先生辩称,离婚可以,但涉案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,而是其个人财产,张女士无权要求分割。但张女士认为,这份遗产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,就应该有自己的份额。那么,这份遗产到底应该归谁?

  【律师观点】柳州日报社法律顾问、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: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得到的遗产,一般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。但是,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,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,那么这种情况下属个人财产。本案中,陈先生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获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,但由于被继承人即其父亲在遗嘱中已经指定由陈先生个人继承,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,故涉案房屋属陈先生个人财产,不属陈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张女士无权要求分割。

  【法理出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第一千零六十三条:“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 (杨好好)

(文章来源:柳州晚报)

文章来源:柳州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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